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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15年度档案专业初、中、高级职称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4-17 访问量:

各县(市、区)档案局,市各有关单位,各驻扬单位:

根据省档案局的统一部署,扬州市档案专业2015年度初、中、高级职称资格评审工作定于7月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根据《江苏省档案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档职〔2010〕1号)、《江苏省档案专业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 员资格条件》(苏职称〔2009〕26号)和《关于当前职称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苏人发〔2004〕24号)精神,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资格的对象是:

(一)凡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均可对照档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资格申报不受户籍、档案和身份的限制。

(二)凡符合档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现与用人单位订立聘用合同,仍从事档案专业工作的离、退休人员,亦可按规定申报相应级别的档案专业技术资格,其取得的专业资格,不作为改变其离、退休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的依据。

(三)从江苏省外或中央直属单位引进来我市工作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其原来按国家规定取得的档案专业技术资格予以认可,符合江苏省高一档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可直接申报。

(四)具有其他专业技术资格,因工作需要转到档案专业技术岗位的,按苏职称〔2009〕26号文的相关规定申报相应的资格。

(五)对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按其获得该学历(学位)后,实际从事档案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计算。

先后取得两个以上不同层次学历(学位)的人员,申报评定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按其选定的某一学历(学位)获得后,实际从事档案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计算。

申报人员担任某级资格职务的年限已达到规定的正常晋升年限,后学历又是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的规定学历,且毕业(晋升中级须满3年,晋升高级须满4年),可以申报高一级职称;担任某级资格职务的年限已超过规定的正常晋升年限一年以上,后学历又是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的规定学历,且毕业(晋升中级须满2年,晋升高级须满3年),可以申报高一级职称。

毕业但未满上述规定年限的,均视作破格申报(详见省职称办、省档案局苏档发〔2009〕14号)。

二、报评资格条件

2015年申报档案专业中、高级资格仍按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江苏省档案专业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资格条件》(苏职称〔2009〕26号)执行,申报初级的按《江苏省档案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档职〔2010〕1号)执行(详见扬州档案方志网“职称评审”栏目,网址http://daj.yangzhou.gov.cn/)

三、继续教育

根据《扬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规定》(扬府办发201269号)要求,申报人员需要在201510月之前取得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合格证。同时,强化档案业务知识继续教育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继续教育学分作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条件之一。今年,省档案局拟于5月5日至8日在扬州大学举办档案专业省级高级研修班(具体事项请关注扬州档案方志网“职称评审”栏目)。

四、评审材料的报送和评审时间安排

职称评审材料报送时间为6月1日至6月20日,请各县(市、区)档案局和市各有关单位职称办提前做好申报人员的推荐和上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将申报评审材料送至扬州市档案局办公室(扬州市府西巷8号,联系电话:87861929,87968217,15995132125),逾期不予受理。

档案专业初、中级评审在9月完成。根据省职称办关于要不断丰富和创新评价手段的要求,档案系列高级资格评审仍按二级评审方式进行。档案系列副高级资格第一级评审采取笔试方式,正高级资格第一级评审采取面试方式。笔试、面试内容均以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理念与范式:档案工作新探》及高研班授课内容为参考,着重考察申报对象的学术水平和档案专业理论素养。笔试、面试拟在8、9月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第二级评审在9月完成。

初级评审结果由扬州市档案局职称办通知委托单位职称(人事)部门,中级资格经评委会评审公示后由市职称办批准公布,高级资格经评委会评审公示后由省职称办批准公布。经评审批准获得初、中、高级任职资格的,统一由我局职称办办理任职资格证书。

五、报评材料的基本内容

(一)所有申报对象严格按照《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目录》(附件3)的内容和要求,提供所需材料。论文、专著、其他有关材料、附件等按苏职称〔2009〕26号文要求提交。   

(二)中、高级申报对象所在单位职称(人事)部门出具的《×××申报档案专业×××资格公示情况说明》,需含公示内容(从事档案专业工作经历、主要工作业绩、成果)、公示范围、时间和结果等。   

(三)具有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转评档案专业技术资格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原专业技术资格相关材料(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论文、外语(古汉语)及计算机考试等证明材料)。   

(四)申报高级资格人员须填报《申报档案专业高级资格人员考试报名表》(附件4)。

(五)申报研究馆员资格人员需提交所发表论文原稿电子版(刻制光盘),以便比对查重。
   
六、报评材料的要求
    (一)所有申报对象提交的报评材料必须真实、一致,不得漏项。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有关程序,做好审查、公示、推荐等各个环节工作,确保报评材料的真实、完整。所有以复印件形式上报的材料须由所在单位职称(人事)部门审核后加盖印章。市直单位人员的报评材料由市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各县(市、区)的报评材料由所在县(市、区)档案局会同当地人事职称部门审核确认。不具备人事档案保管权单位的申报对象,单位只对其工作业绩、论文、专业工龄、任职资格等进行核实并盖章。其学历、工作经历(简历)等由人事档案代理机构进行核实并盖章。    

(二)报评的中、高级评审材料中“资格证明材料”(学历证书、现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聘任证书、从事档案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单位公示情况说明、外语或古汉语合格证书、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证明或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继续教育证明、按规定免试的免试证明等材料)和“业绩成果材料”(业务自传、业绩成果证明材料、著作、论文、专业技术报告、考核考绩登记表等)两部分,需按《申报档案专业资格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随同委托评审函、《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江苏省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申报档案专业高级资格人员考试报名表》装进材料袋(盒),并在封面贴上《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目录》。  

   (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A4纸双面打印,需加盖骑缝章。   

  (四)材料的规格、份数及报送时间严格按本通知的要求,凡不符合的不予受理。   

  (五)报评材料由本人或呈报单位自留底稿,除《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外,其他材料未作说明不予退还。   

   七、注意事项     

(一)中、高级委托评审函需由县(市、区)或有关局(集团)职称(人事)部门出具;初级委托评审函由申报对象单位职称(人事)部门提供。函中应注明申报人员的姓名及拟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二)根据有关评审费“以支定收”的精神,上报材料初审合格后,需交纳评审费(含初审费、高级笔试考务费、答辩费、学科组(论文)鉴定费、评委会评审费等)。    

 (三)本专业工作年限、资历计算年限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为止。根据省档案局的新要求,申报高级职称的论文发表时间、职称英语(古汉语)、职称计算机证书获取等时限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为止。

(四)本通知所有附件不再印发纸质样板,由申报对象自行在扬州档案方志网(http://daj.yangzhou.gov.cn/)“职称评审”栏目中查阅、下载后填报,不得调整栏目内容及格式。

 

附件下载:

  •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doc
  • 2、江苏省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doc
  • 3、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目录.doc
  • 4、申报档案专业高级资格人员考试报名表.doc
  • 5、从事档案专业工作年限证明.doc